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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http://pinpai.fsclzs.com/xinhuiyuan/  发布时间:2012/2/9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Building WaterPro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Corstruction Industrv Association.
  第二条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下属组织,是全国各地区和部门从事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的科研、设计、施工、教学、管理及防水材料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并经民政部批准建立的非盈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繁荣我国建筑防水技术市场,促进建筑防水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技术进步,提高建筑防水工程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和挂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国建筑防水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防水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防水施工企业和防水材料生产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建筑防水工程质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组织开展建筑防水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法及其它应用技术课题的研究;
  (五)开展建筑防水设计、施工、生产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六)组织推广应用新型防水材料及其配套产品;
  (七)组织国内外建筑防水技术与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技术文献;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建筑防水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防水行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凡从事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研究、教学、管理和材料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名誉会员
  凡热心建筑防水行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技术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决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聘请顾问和专家;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出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二分之—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团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损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木章程需经2001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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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oEditor 来源:防水材料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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